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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之八

时间:2004-08-10 字体:

细化了让行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规定

    为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的规定,分别对有灯控路口和无灯控路口的通行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根据提高通行效率的需要,“实施条例”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让行规则作了修改,删除了“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将“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修改为“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52条)。

  对交通信号的细化规定为,《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在交通信号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警察手势信号和器具信号在道路通行中具体的含义和作用。《安全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25条)。“实施条例”具体细化为: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26条)。据此,“实施条例”对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以及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的具体含义分别进行了细化规定(第38条、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

200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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