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条件现场处理的公交车辆违法,值勤交警发现后当即进行拦车处罚;如果没有条件现场处罚的,值勤交警可以通过事后抄告、信息反馈,以及行业监管和企业教育辅导等方式纠正处罚教育违法者。这是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联合推出的旨在进一步加强公交车行车秩序管理的措施。这项措施已于9月20日起在本市实施。
这项措施的具体内容是,在有条件进行现场处理的情况下,执勤交警发现公交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后,即拦车纠违并当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为了避免因查处公交车违法而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等情况,在没有条件现场处理违法公交车时,一是执勤交警有条件拦车但无条件现场处理的,首先拦车纠违,然后向公交驾驶员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做好取证后予以放行,现场不作处罚,将其违法事实记录在案;二是执勤交警无条件拦车纠违的,交警记录违法公交车的事实。该违法行为通过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形式,告知城市交通有关管理部门,再由其分发给相关公交营运单位。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公司安全管理干部)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收取罚款并汇总后,到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机动支队受理点(古宜路131号)接受集中处理。
违法驾驶员如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公交营运单位做好相应的记录,并通报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进行核实。
对于违法记录连续数周居高不下,群众反映强烈的公交线路或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路口(段),交警将会同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开展针对性集中整治。在信息记录、处理的基础上,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建立各公交营运单位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榜,适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序列。
200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