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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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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见附件1)需要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二)申请材料

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须持单位组织人事或保卫部门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发调查函的,须盖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需要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部门介绍信、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
   (2)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因担任有关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从事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见附件2)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当场阅核有关材料或者经社区民警核实,在《上海市公安局有 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意见,报 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当场答复申请单位。对单位发函调查的 ,按照上述程序在七个工作日内复函。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2、因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公证部门向被调查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见附件3)。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 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记 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 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3、因担任有关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 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存根联上受理登记,并开具《派出所受理室办事回执单》。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在 《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证明事项”栏内如实填写,对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签注“至签发之日前未发现XXX有违法犯罪 记录”的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加盖公安派出所调查章,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证明(一)》的交当事人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申请人。存根联及有关材料予以存档。


附件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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