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畜牧兽医办公室,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2月23日通过)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委核定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范围,现将《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
为保护广大市民人身安全,防止因烈性犬只失控造成突发性致人伤亡事件,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市宠物行业协会研究确定《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现予以公布如下:
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
1、藏獒(Tibetan Mastiff)、獒犬(Mastiff)、罗威那犬(Rottweiler)、意大利扭玻利顿(Neopolitan Mastiff,别号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Dogue de Bordeaux,别号法国獒犬)、斗牛獒犬(Bull Mastiff)、西班牙獒犬(Spanish Mastiff)、高加索犬(Caucasian Vcharka)、比利牛斯獒犬(Pyrenean Mastiff)、巴西菲勒(Fila Braziliero,别号巴西獒犬Brazilian Mastiff)、阿根廷杜高獒犬(Argentinean Dogo Mastiff)、丹麦布罗荷马獒(Danish Broholmer)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2、法国狼犬(Beauceron Wolfdog)、昆明狼犬(Kunming wolfdog,别名中国狼犬)、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3、英国斗牛犬(English Bulldog)、英国老式斗牛犬(Old English Bulldog)、美国斗牛犬(American Bulldog)、土佐犬(Japanese Tosa)、牛头梗(Bull Terrier)、德国杜宾犬(German Doberman)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