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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1006-2019-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指通字〔2019〕2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9-02-1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
        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指挥部(秘书处)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
        2019年2月3日

        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8〕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市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市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对本市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五条 市局指挥部归口管理本市公安系统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办理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水平;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局指挥部可报送市局领导采取阅批、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协调办理。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级责任制:
        (一)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指导,带头协调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二)各承办单位指挥(办公)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能,配备承办员,指导督促本单位办理工作推进落实,宣传办理工作成果,定期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三)各承办单位承办员负责本单位办理工作的联络、协调、沟通等;承接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进度;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七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归口办理,由市局指挥部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由一家承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相关单位配合办理(会办)。必要时,可由多家承办单位共同主办(合办)。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由市局指挥部研究后,指定承办单位。
        交办工作原则上通过网上办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及时接收、确认。
        对建议提案内容和要求等需作进一步沟通的,可及时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人(以下简称“提出人”)联系。对经研究后认为相关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其他承办单位的,应当在分办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局指挥部说明情况,不得无故推诿、滞留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市局指挥部应当认真研究各承办单位所提意见建议,视情作出调整。对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在分办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四章 协商、走访和答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结合业务工作,抓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对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争取提出人的理解。对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对被列为市局领导协调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具体研究办理,并将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局指挥部。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重点研究办理。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
        第十条 由市局主办(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市局指挥部应当在3个月内答复提出人。其中,市局指挥部交由各承办单位主办(合办)的,主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提交市局指挥部;交由各承办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汇总。提出人明确不需要书面答复的,主办单位应当结合具体内容,及时与提出人联系,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市局指挥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经延长仍不能办结的,应当向市局指挥部书面报告,由市局指挥部向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0日。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延期办理情况告知提出人。 
        第十一条 由市局会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市局指挥部应当在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其中,市局指挥部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的,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提交市局指挥部。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答复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会办单位需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在答复时,应当一并说明会办情况。主办单位要求会办单位共同走访提出人的,会办单位应当配合。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涉及局内承办单位且需综合协调的,由市局指挥部负责协调;涉及局外承办单位且需综合协调的,由市局指挥部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中,应当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及网络等方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建议。 
        对提出人通过调查研究形成的、多年反复提出的或较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等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安排熟悉相关情况的同志,有针对性地加强与提出人的沟通联系。 
        各承办单位一般在正式答复前开展走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时,向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填写《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征询表》。原则上,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拟写正式答复。 
        (二)对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可走访领衔提出人。内容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法。承办单位负责人一般需参加座谈。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负责人或界别召集人。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围绕建议提案内容,针对性开展答复。其中,由市局主办(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内容包括:
        (一)办理概述,主要包括对建议提案的总体评价、办理过程及涉及事项的总体情况等。
        (二)建议提案建议答复,主要针对建议提案所提具体意见逐条对应答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目录。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公文形式,按照统一格式,拟写办理复文。在办理复文首页标明办理结果。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3个类别,具体按照以下要求界定: 
        (一)所提主要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可标为“解决采纳”(代表建议复文)或“解决或采纳”(政协提案复文); 
        (二)所提主要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或已经制定措施,在1—3年内能够逐步加以解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代表建议复文)、“列入计划拟解决”(政协提案复文);
        (三)所提主要问题暂时无法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承办单位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或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目前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标为“留作参考”。
        第十六条  由市局主办(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拟写的办理复文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将办理复文、《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征询表》一并书面提交市局指挥部,并将电子文本通过网上办理系统提交。
        由市局会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拟写的会办意见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书面提交市局指挥部,并将电子文本通过网上办理系统提交。
        第十七条  市局指挥部应当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复文或会办意见进行审核,报市局指挥部领导审签。对办理情况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报经市局指挥部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纠正或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对市局主办(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局指挥部应当及时将办理复文书面寄送提出人。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寄送每位提出人一份,或商请领衔代表或委员转复其他提出人。对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提出的集体提案,应当寄送提案单位三份。对界别提案,应当寄送政协界别召集人三份。办理复文需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件各一式三份。
        对市局会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局指挥部应当及时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书面办结后,市局指挥部应当将电子文本同步录入网上办理系统。
        第五章 跟踪和督查 
        第十九条 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市局指挥部应当要求承办单位及时组织核查并报告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5日内办结并提交市局指挥部进行再次答复。 
        第二十条 办理和落实建议提案情况,纳入本市政务诚信建设范畴。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做好办理承诺事项的跟踪落实。 
        答复承诺提出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提出人;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出人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一条 市局指挥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市局主办(合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梳理,组织承办单位对重点建议提案进行跟踪办理。对列入跟踪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在3个月内办结并提交市局指挥部进行再次答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部署要求,市局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届中、届末“回头看”,推动答复承诺事项的跟踪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局指挥部应当健全完善办理工作督查机制,指导、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对因承办单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组织专项督查,督促落实整改。
        第六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深化本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和办理总体情况的公开。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合办)单位是公开责任主体,会办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理复文应当健全办理结果公开同步审查等机制,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其中,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当一并明确属于“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理复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原则上应当主动公开全文。 
        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因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而不宜全文公开的,可依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作区分处理后,以摘要方式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合并公开摘要。 
        提出人明确表示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内容不宜公开的,办理复文可不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办理复文公开属性,并在办理复文首页上明确标注。会办单位不需要主动公开会办意见,但应当在会办意见首页上标注会办意见内容的公开属性,供主办单位参考。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要求会商的,会办单位应当配合,提出参考意见及依据。主办单位认为需要征求提出人或有关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联系沟通。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牵头协调,视情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办理复文,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对合办件,合办单位之间应当就办理复文公开事项做好沟通。 
        第二十九条 办理复文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市局指挥部和承办单位获悉提出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暂缓公开办理复文。办理复文公开后,提出人对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的,应当与提出人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开办理复文的,市局指挥部应当依据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局指挥部、政治部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办理结果,增强公开实效。
        市局指挥部应当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或专页,集中发布办理复文,便于公众查阅检索。办理复文的公开网址,同步在网上办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市局指挥部应当会同政治部及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复文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办理复文,自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章 总结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自查。有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日和11月15日之前,对本单位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市局指挥部汇总,经市局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对办理工作出现未达规定要求等情况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市局指挥部下发《建议书》或《决定书》,纳入市局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市局指挥部和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档案管理规范,认真做好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区人大、区政协转交市局的区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等,按照人民来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3日印发的《上海市公安局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沪公发〔2014〕165号)和2017年10月14日印发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试行规定》(沪公指通字〔201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代表建议的主办答复格式
              2、代表建议的会办答复格式
              3、代表建议的跟踪答复格式
              4、政协提案的主办答复格式
              5、政协提案的会办答复格式
              6、政协提案的跟踪答复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