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本市宾(旅)馆、酒店等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01006-2016-00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8]191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8-05-12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信安 互联网 安全管理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互联网安全事故和涉网违法犯罪活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本市“公共上网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等规定,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本市宾(旅)馆、酒店等“公共上网场所”从即日起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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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旅游事业管理部门;本市宾(旅)馆、酒店等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本市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互联网安全事故和涉网违法犯罪活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期间本市“公共上网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等规定,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本市宾(旅)馆、酒店等“公共上网场所”从即日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近办理备案手续。已开通上网服务的“公共上网场所”,要在2008年6月底前到属地公安分、县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队(以下简称“信安队”)办理备案手续。正申请开通上网服务的“公共上网场所”,应在网络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安分、县局信安队办理备案手续。 二、落实技术保护措施。“公共上网场所”要全面落实各项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网络安全管理产品,以及“互联网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上述产品和安全管理系统,必须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指定厂商(名单详见附件)提供。提供上网服务的宾(旅)馆、酒店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安装好上述安全管理产品和安全管理系统,并确保各项技术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公共上网场所”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有效处置,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的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或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和涉网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告辖区公安分、县局。此外,各“公共上网场所”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处置网络安全事故等的基本技能。组织演练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属地公安分、县局。 四、加强指导、检查。公安机关要指导辖区内“公共上网场所”,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的相关措施,加强“互联网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共上网场所”,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的,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要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通过公安部检测并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产品开发建设厂商名单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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