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
2020年5月4日
上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澄清正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及时消除不实投诉、诽谤、侮辱、诬告陷害、恶意炒作对上海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行政管理等警务活动中,依法履行职务,受到行为人不实投诉、诽谤、侮辱、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对民警不良影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民警依法履职的澄清正名,由各单位警务督察部门实施,不设警务督察部门的单位由政工部门实施。影响较大的,可提请市局警务督察总队实施。
第四条 澄清正名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受理。民警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的侵权行为,由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澄清正名申请。警务督察部门对于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澄清正名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答复时说明理由。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被错告、诬告的,应主动受理。
(二)核查。警务督察部门应对受理内容开展认真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当事民警及其所在部门。
(三)审批。警务督察部门在查清事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民警确属遭受不实投诉、诽谤、侮辱、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的,应当形成核查情况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澄清正名通知书》。
(四)澄清。《澄清正名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警务督察部门向民警或其所在部门发放。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上门向民警及其所在部门进行通报,向行为人、民警或者其所在部门领导、接受核查询问的当事人及知情人等宣布核查结果,以及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澄清。
(五)追究。对蓄意诬告或连续多次恶意侮辱诽谤民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警务督察部门应跟踪相关案件处理结果。
对核查反馈后,行为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民警反复投诉、举报的,不再受理。
行为人不消除负面影响,或有进一步侵害民警权威行为的,民警本人可通过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向行为人发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六)复核。民警对本单位警务督察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局警务督察总队申请复核。市局警务督察总队在收到复核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视情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澄清正名后,民警所在部门可以适当形式对民警予以抚慰。警务督察部门负责联系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对有需要的民警予以心理抚慰。
第六条 核查和澄清正名期间,不影响民警晋职晋级、警衔晋升、评功受奖等,不影响其所在部门的评先创优、目标考评、等级评定等。
第七条 对实习、见习警员和警务辅助人员受到不实投诉、诽谤、侮辱、诬告陷害、恶意炒作的,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澄清正名。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