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系列通告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大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市局分类制定了电动自动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居民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小型商业合用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粮、油、气、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系列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述系列通告由市局消防局统一印制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的公共部位、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商市场营业区域、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二、停车库(棚)应设置独立的集中充电点,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充电线路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充电点应落实专人巡查,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四、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底层商业网点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住宅底层商业网点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居民住宅底层商业网点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搭建夹层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挪用、损坏、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三、居民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不应相互连通。
四、严禁存在住宿、经营、仓储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五、严禁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七、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医院、学校、图书馆、养老院等)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场所应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系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严禁投入使用、营业。
三、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室内装修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五、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即: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纺织、服务、食品、日用百货等轻工和服务性企业)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障碍物。
二、严禁在生产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
三、严禁违章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以下的建筑构件和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四、严禁违反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六、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应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严禁擅自改变平面布局或使用性质。
三、确保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功能完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应急处置流程。
四、严格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六、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心板材和彩钢板搭建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的障碍物。
二、严禁采用可燃或易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和支模架架体;安全防护网应阻燃。
三、确保施工现场同步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四、严格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审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六、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小型商业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商业合用场所(即: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小餐饮、小杂货、小商铺、小作坊、小加工、小办公、小发廊、小网吧、小娱乐等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小型商业合用场所内违规居住人员,严禁存在住宿、生产经营、仓储于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二、严禁在营业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
三、严禁在门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的障碍物。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五、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占用单位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内部建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二、严格遵守电气设备防爆要求,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关键工艺环节和专用库房应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确保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消防车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六、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开展粮、油、气、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和市消防委的部署要求,本市公安机关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粮、油、气、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爆灯具,定期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开展安全检查检测。
二、严禁占用库房与周围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库内存放物品应保持安全间距。
三、确保库区、厂房内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即日起至7月25日,凡存在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改正。
六、发现相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热线:96119。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