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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1006-2024-0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通字〔2024〕21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4-29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处置 交通事故 预案 通知
    内 容 描 述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信 息 内 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4月29日

        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2.4 各单位职责
        2.5 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防
        3.2 评估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 应急处置
        4.4 人员防护
        4.5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救助
        5.3 调查评估 
        5.4 保险理赔和救助基金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救治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装备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报备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机制,及时有效处置本市各类交通事故,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运行,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洋山岛港区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结合《上海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应对、属地配合,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4 各单位职责
        (1)事发地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长,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做好事故受灾区域群众的疏散,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负责安置及善后工作。
        (2)市公安局:根据事故态势,确定警戒区域,实施警戒,组织实施人员、物资疏散和清点;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对局部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援通道,保障消防、医疗及其他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对事故车辆及受伤人员实施抢险救援,确定抢险车辆、装备及人员集结点,组织疏散和救助遇险人员,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控制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赴现场处置;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及时控制肇事嫌疑人,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等行动;配合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善后事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事故现场周边人员是否需要疏散提出意见,并进行实时监测。
        (4)市交通委:负责抢修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运输等工作;负责事故涉及相关区域的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调度,并协助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必要时,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市水务局:指导、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供水设施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出现大面积道路积水;督促供水企业尽快修复受损供水设施,恢复正常供水。
        (6)市气象局:提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信息,及时发布各类灾害性天气预报,为交通部门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参考;协调市预警发布中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和运送伤员,并提出应急处置医疗建议;协调医疗救护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救治伤员。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统一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衔接驻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9)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协助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涉及外籍和港澳籍人员的相关工作。
        (10)市政府台办:协助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中的涉台人员的相关工作。
        (11)市国动办:参与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化学侦检、评估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建议。
        (12)武警上海市总队: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武警部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维持秩序、设立警戒区和进行局部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物资以及搜救遇难人员;负责守护重要物资和敏感物品。
        (13)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的火灾;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部门共同做好危险品泄漏等特殊事故的抢险工作。
        (14)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协调、监督保险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16)上海电力公司:对因事故损坏的供电设施进行调控与处置;负责对事故造成有人身触电安全隐患的区域实施局部断电;负责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正常供电。
        (17)上海燃气集团:对因事故损坏的供气设施进行调控与处置,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责抢修被损坏的供气设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正常供气。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19)事故责任单位: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报告(包括驾驶员及随车人员情况、车辆装载物品大小、数量、危险程度等);必要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协助车辆抢险救援。
        2.5 专家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防
        市、区两级政府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机制。市公安局要不断深化各类事故研判分析系统的运用,定期开展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市交通委要定期排查客运、货运等行业的安全风险,评估交通事故风险等级,不断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市气象局要加强对恶劣天气监测,及时上报并对外发布。
        3.2 评估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
        (2)根据需要,对相关道路实施限速、关闭等交通管制措施,提供必要的绕行线路提示,并通过道路通行指示牌、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3)必要时,做好转移、撤离、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的准备。
        (4)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具体详见附件)。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在自救互救的同时,应当立即通过“110”,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2.2 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报后,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同时,通报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2.3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公安部门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3 应急处置
        4.3.1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迅速启动相应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衍生次生灾害。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3.2 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现场救援指挥长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现场最高指挥长担任。无人员伤亡或人员生命救助结束后,现场指挥长由公安机关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属地响应原则,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对属地第一时间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指挥长由事发地区领导担任,或由区领导确定。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交通、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害链。消防部门负责扑灭事故火灾、破拆车辆、解困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的故障车辆,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持交通顺畅。
        (4)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5)加强道路交通组织和现场指挥,发布必要的绕行线路提示,将事故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3 一般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属地、区政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4 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4 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5 信息发布
        4.5.1 一般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4.5.2 重大或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公安局提供发布口径。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应急救助
        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5.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4 保险理赔和救助基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要协调、监督相关保险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救治基金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国防动员、交通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先进的装备、器材、通信和交通工具,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指导和组织,一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应急联动机制能有效运行。
        6.2 交通运输保障
        重大或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消防、卫生健康部门保证消防抢险、医疗救护车辆及时出动、按时到达。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 医疗救治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员进行全力救治。按照救治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运输放射性污染品等特种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员,应当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由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对运钞车、运送贵重、危险或社会敏感物品车辆,要加强安全保卫。由事发地区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必要时,及时疏散有关区域群众。
        6.5 装备物资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国防动员等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储备,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等。
        6.6 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报备
        市公安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公安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预案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预案救援和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该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市公安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一、Ⅳ级响应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对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轻度危害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小人员受伤,或造成1-2人重伤,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
        二、Ⅲ级响应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对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较大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1-2人。
        (2)重伤3-9人。
        (3)死亡与重伤合计1-9人。
        三、Ⅱ级响应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对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跨区域、大面积交通瘫痪,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联动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3-9人。
        (2)重伤10-19人。
        (3)死亡与重伤合计10-19人。
        四、Ⅰ级响应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对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特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造成跨区域、大面积交通瘫痪且态势可能进一步恶化,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与重伤合计2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