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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8006-2017-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通字[2017]3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7-05-08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理委员会     
        上海交通大学
        2017年5月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公安部进一步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政策措施落地,吸引更多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员集聚上海,优化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软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双自”管委会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永久居留
        (一)适用范围。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自”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外籍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方式。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双自”区)内外籍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由“双自”管委会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荐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核认定。
        (三)永久居留的推荐程序。“双自”区内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其工作单位推荐申请永久居留,经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分园管理机构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初审后,报“双自”管委会审核认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双自”管委会将相关人员基本情况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开展背景审核后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双自”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双自”管委会出具《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推荐函》,外籍高层次人才凭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永久居留。
        二、关于“双自”区和“双创”示范基地内外籍人才申办人才签证
        (一)适用范围。允许“双自”区内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申办人才签证。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持相关证明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二)外籍人才的资格认定。“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内的外籍人才资格,由“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三)人才签证的申请程序。外籍人员可通过拟聘雇或邀请其来沪的“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提出人才资格认定申请,经“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外籍人才资格认定证明》后,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人才签证。
        三、关于“双自”区和“双创”示范基地内连续工作满4年的外籍华人申办永久居留
        (一)适用范围。外籍华人在“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外籍华人的身份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认定为外籍华人:一是提供本人原中国护照、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其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二是本人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籍的(国外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三是上海市侨办出具外籍华人身份认定证明的。
        (三)区内工作的资格认定。在“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工作的外籍华人,其工作单位属性和工作年限由“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四)永久居留的申请程序。在“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连续工作满4年的外籍华人,可通过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永久居留资格认定申请,经“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证明》后,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永久居留。
        四、关于本市高校外国学生在“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兼职创业
        (一)适用范围。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外国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后,在“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
        (二)上海高校的资格认定。可凭市教委提供的本市可以招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名单进行认定。
        (三)在读外国学生的身份认定。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在上海高校学习的《JW202表》(学生类别中注明本科以上学历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推荐函》进行认定。
        (四)区内兼职创业的认定。由“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本市高校在读外国学生兼职创业进行审核认定。
        (五)兼职创业的申请程序。本市高校在读外国学生有兼职创业意向的,可凭所在高校出具的《推荐函》及证明在上海高校学习的《JW202表》,通过“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企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经“双自”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分园管理机构、片区管理局)、“双创”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外国留学生兼职创业证明》后,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创业”学习类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