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已于2025年4月24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5日
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计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后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准确登记身份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由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身份,出具《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或《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对可以远程数据核验的,旅馆业单位应当协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证实旅客身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旅馆业单位应当仔细核对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并在身份信息登记后2小时内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单位应当将旅客交付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装订成册并保存一年备查。
第六条 旅馆业单位应当遵守《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旅客平等的住宿权利。
第七条 鼓励旅馆业单位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住宿登记业务培训,从业人员要掌握相关规定、流程和操作技能,依法履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和登记义务。
第八条 旅馆业单位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除履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二)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三)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四)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故拒绝受理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核查身份申请的,申请人以及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咨询电话:22023433)、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2367)咨询,或者向公安机关纪检、督察审计部门(投诉电话:12389)投诉。
第十条 旅馆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十一条 旅馆业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旅馆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2010年3月2日沪公发〔2010〕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沪公通字〔2015〕2号修改、根据2020年4月27日沪公行规〔2020〕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附件
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一、中国大陆内地
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地为非香港、澳门、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以及警官证、军官证、警士证、军士证和义务兵证等。
二、境外
(一)护照
1.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
2.官员或公务护照(OFFICIAL PASSPORT或SERVICE PASSPORT);
3.普通护照(PASSPORT)。
(二)其他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冠头为香港居民,“M”冠头为澳门居民);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地为香港、澳门、台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7.《联合国通行证》,分红皮(高级官员)和蓝皮(一般官员和专门机构职员)两种;
8.《欧盟通行证》;
9.《海员护照》(SEAMAN’S PASSPORT,内有签证页)及《海员证》(SEAMAN’S CARD,无签证页,上岸住宿的应持有边防检查站所发的《登陆证》);
10.旅行证件,如美国的《回美证》、法国的《旅行证明书》,以及朝鲜的《海外公民证》、日本的《归国渡航书》;
11.外交人员证件,包括《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
备注:境外人员持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签证、居留许可取证凭单》《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的,可依据记载的有关出入境证件信息办理住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