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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通告
    索 取 号 AA7110004-2013-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消发[2012]11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3-01-30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重点单位 户籍化 通告
    内 容 描 述
    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本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户籍化”管理,现将第一阶段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信 息 内 容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根据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本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行“户籍化”管理,现将第一阶段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二、建立“户籍化”管理档案。各单位要登录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机构等22项内容。
        三、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每年全面检测的情况应当及时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五、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单位要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目前,上述第三、四、五项的报告备案工作通过纸质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电子表格可以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户籍化”管理中下载,表格应尽量用电脑填写打印。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