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网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9月4日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19〕126号)有关要求,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具体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指导。
第五条(审批依据)
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的依据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六条(审批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新办申请或者变更申请《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审批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五)宽带网络服务运营公司出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以及办理固定IP接入证明;
(六)辖区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七)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能够调用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八)场所地址跨区变更的,应持有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场所注销证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免于提交)。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还要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属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符合申请《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属地公安机关的约定作出承诺,属地公安机关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条(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向属地公安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除第(三)、(四)、(五)、(七)项之外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按约定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三)、(四)、(五)、(七)项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
属地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约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文书送达)
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属地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
属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