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110004-2008-014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文件编号 |
沪消发[2008]123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8-05-23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消防 钢结构建筑 防火喷涂工程 验收检测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钢结构建筑火灾事故,提高钢结构建筑防火喷涂工程的施工质量,维护本市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 2006)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钢结构建筑,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并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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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钢结构建筑火灾事故,提高钢结构建筑防火喷涂工程的施工质量,维护本市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 2006)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钢结构建筑,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防火喷涂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并委托具备资质的防火喷涂工程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防火喷涂工程的检测机构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交合格的防火喷涂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经检测合格的防火喷涂工程一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和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的相关资质,落实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进场查验措施,加强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钢结构建筑防火喷涂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防火喷涂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切实加强防火喷涂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在防火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提取涂料试样,并应制作试件小样,以便于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查。 (三)防火喷涂工程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切实做好防火喷涂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对防火喷涂工程的检测质量负责。 (四)市消防协会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防火喷涂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资质审查、行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将防火喷涂工程的质量纳入了钢结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范畴,实施程序检查和质量抽查,切实把好消防验收关。凡防火喷涂工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或经抽查发现其施工工艺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验收结果一律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消防法》中有关“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用的钢结构建筑工程,应依法予以查处。 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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