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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经上海市公安局审议通过,对以下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不再继续实施,现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音像制品复制业治安管理规定(沪公发〔1999〕206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8〕239号); 三、关于对本市服务行业设置按摩项目实施治安管理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发布); 四、关于严格规范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证照管理程序的通知(2000年8月26日发布); 五、关于加强本市证券经营机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02〕382号); 六、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3〕289号); 七、上海市金融机构治安防范工作若干规则(沪公发〔2004〕228号); 八、上海市中小学校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沪公发〔2005〕149号); 九、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沪公发〔2006〕105号); 十、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3〕252号); 十一、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4〕405号); 十二、关于本市居民因私出国返回后申请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沪公〔办〕127号); 十三、关于住宅建设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有关规定的通知(〔94〕沪公〔治〕150号); 十四、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涉及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1〕521号); 十五、关于为居住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沪公发〔2009〕68号)。 上述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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