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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7004-2016-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通字〔2016〕37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6-05-05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审改办〔2016〕11号)要求,为在浦东新区顺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执行。
    信 息 内 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审改办〔2016〕11号)要求,为在浦东新区顺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等四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日

        上海市《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并拟在浦东新区经营保安培训业务的单位申请《保安培训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设立条件)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五条(教学条件)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一)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教学要求的授课场所;
        (二)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保安职业培训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实习操作场所;
        (三)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室外训练场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室内训练馆;
        (四)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满足培训要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五)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保安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指:
        (一)保安培训机构章程;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五)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六)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来源证明)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是指:
        (一)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
        (二)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三)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第九条(资格证明)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是指: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明。主要是主管部门或公司的任命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三)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十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条件的,可按照与上海市公安局的约定,对行政审批适用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上海市公安局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的,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申请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十二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上海市公安局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除内部管理制度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的,上海市公安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的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文书送达)
        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五条(后续监管)
        上海市公安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诚信档案)
        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计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下载  

              2.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下载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并拟在浦东新区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单位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上海市公安局指导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许可的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
        (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
        (四)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文字说明及使用凭证;
        (五)内部管理制度说明。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对《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按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中除第五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批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送达)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下载         

              2.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下载         

              3.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下载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并拟在浦东新区经营典当业的单位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上海市公安局指导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许可的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许可条件)
        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三)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有以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五)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七)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八)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九)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对《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中除第九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批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剩余材料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条(文书送达)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下载    

              2.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下载    

              3.上海市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下载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核发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注册并拟在浦东新区经营旅馆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核发的告知承诺工作。上海市公安局指导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许可的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一般条件)
        经营旅馆,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就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但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应当与单位的其他场所分离,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和设施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五)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六)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应当符合民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条件)
        经营每日2时至8时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二)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四)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五)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公寓式酒店的条件)
        经营公寓式酒店,申请本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二)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四)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告知承诺的适用)
        符合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约定作出承诺,对《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提供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递交告知承诺书,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除第四项之外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审批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文书送达)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下载    

              2.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下载    

              3.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