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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1006-2021-0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指通字〔2021〕11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1-05-24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边防港航分局联系。
    信 息 内 容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上海市公安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边防港航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
        2021年5月21日


        上海市公安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发动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非法捕捞犯罪线索,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长江禁渔”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相关部门、各分局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管辖范围内非法捕捞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部属公安机关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举报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的;
        (二)举报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绝户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
        (三)举报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捕捞设备、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犯罪方法的;
        (四)举报运输、收购或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
        (五)举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长江流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
        (六)举报非法捕捞类案件在逃人员的;
        (七)其他经市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犯罪事实、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渔政等执法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即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二)同一犯罪事实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线索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犯罪事实的,只针对举报事项予以奖励,其他犯罪事实部分不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公安、渔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职责义务人员的;
        (二)举报犯罪事实成立,但情节过于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由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公安局“长江禁渔”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递交市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作出拟办意见后呈报相关领导审批。
        (三)审批后,由提出奖励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举报人。奖励费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卡)号内。
        第八条  各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长江禁渔”行动线索举报奖励指导办法》《2021年上海市长江禁捕退捕管理工作要点》,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长江禁渔”行动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局“长江禁渔”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长江禁渔”专项行动结束日。本办法由市局“长江禁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