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索 取 号 |
AA7307006-2024-004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治〔2024〕268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4-12-23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内 容 描 述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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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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