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月。 |
2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2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2项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5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第1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6 | 自然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第1款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7 | 法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3条第2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8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失信行为 | 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 罚款、暂扣、吊销、拘留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9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行为罚失信行为 | 驾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 罚款、暂扣3个月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0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月。 |
11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行为罚失信行为 | 替代他人记分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 | 罚款、暂扣1-3个月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够反映已 履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2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行为罚失信行为 | 替代他人记分被处罚后1年内再替代他人记分的 | 罚款、暂扣1-3个月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3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介绍替代记分累积分值未达3分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4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介绍替代记分累积分值达到3分未达6分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5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介绍替代记分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6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介绍替代记分被处罚后1年内再介绍替代记分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7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8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19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0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1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2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3 | 自然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4 | 法人 | 交警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 |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 | / | 对违反《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反映已履 行处罚的证明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 个月。 |
25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第25条第1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6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第25条第2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7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行为罚失信行为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罚款,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罚款、吊销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第25条第2款 | 1.缴纳罚款收据等能证明履行处罚 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28 | 自然人/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第26条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月。 |
29 | 自然人/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0 | 自然人/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第28条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1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2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诈骗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3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4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招摇撞骗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5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6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7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它有价票证、凭证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8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能 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39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拘留并罚款 | 拘留、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缴纳罚 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履行处罚完 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0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拘留并罚款。 | 拘留、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缴纳罚 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履行处罚完 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1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拘留并罚款 | 拘留、罚款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缴纳罚 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履行处罚完 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2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1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可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3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行为罚失信行为 |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处罚款并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 罚款、吊销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1项、《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履行 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4 | 法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第1款第3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5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行为罚失信行为 | 对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 | 吊销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5项 | 1.能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6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行为罚失信行为 | 对保安员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 | 吊销 |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5项 | 1.能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7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11条、《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9条第2款第4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8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第11条、《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9条第2款第4项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 能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49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财产罚失信行为 | 对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款 | 罚款 | 对违反《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32、33、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9条第2款第4项 | 1.缴纳罚款收据或其它能证明已完 成该项罚款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
50 | 自然人 | 治安总队 | 失信行为事项 | 人身罚失信行为 | 对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拘留 | 拘留 | 对违反《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规定的处罚 |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第32、33、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9条第2款第4项 | 1.出示《解除拘留证明书》或其它 能证明履行处罚完毕的材料; 2.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3.距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不少于3个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