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09004-2005-002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5〕227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5-10-1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禁止 飚车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为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此通告。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县局和文保分局要按275mm×395mm尺寸(即8开纸张大小)印制该《通告》,并及时在地区公共场所、社区、校园等处的公告栏内张贴。市局交警总队会同政治部宣传处要将《通告》内容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和“公安热线”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 为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驾驶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从事飙车行为。 二、禁止擅自拆除、改装二轮摩托车的排气管、消音器或者改装二轮摩托车的发动机。 三、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二轮摩托车。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等为目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本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如发现飙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有条件的可以当场采取摄像、拍照等措施固定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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