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18004-2011-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5]46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5-12-09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治安 身份证管理 实施意见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8号部长令)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做好本市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制发和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8号部长令)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做好本市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制发和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申领、制发和管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8号部长令)和《关于认真做好制发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公治 [2005] 2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启用时间
    按照公安部规定,本市旧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可继续制发至2005年年底。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停止制发旧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开始全面制发新版“临证”。
    二、申领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期间,若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证”。
    三、制发程序
    办理“临证”的申请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所在地分、县局负责审核、签发、制作、发放工作。
    (一)申请。
    1、申请人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发“二代证”照片采集单暨领取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报失单》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证”。公安派出所根据申请人申请,核对申请人《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数据、本人照片等,凡相关数据信息一致的,按规定填写并打印含申请人基本信息的《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单》)和《回执》,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进行“临证”登记受理,将《回执》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领“临证”的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分、县局。
    2、对因冷僻字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办理换发“二代证”的居民申领“临证”的,公安派出所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申请后,还应向申请人收取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二张,其中一张粘贴在申请人《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照片”栏内,另一张随同《申请单》一起密封在公安专用信封内(信封口加盖派出所户口受理骑缝章),交申请人送分、县局制作证件。
    (二)审核、签发、制作、发放。
    1、各分、县局要认真审核所属公安派出所上传的申领“临证”的有关数据信息,经核查无误的,应签发并按制作工艺要求制作“临证”。对送交照片的,经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进行照片扫描,并将照片粘贴在《申请单》“照片”栏。对未被审核批准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并告知原因,以便公安派出所进行修改。
    2、各分、县局要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次日起三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各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凭申请人受理《回执》、《居民户口簿》发放“临证”,并做好签收登记、旧证收缴(换领“临证”时,旧“临证”也要收缴)等工作。此外,对由申请人本人送交照片扫描制作“临证”的,可视情当场制发。对因申请人的原因而不能按时制发“临证”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各分、县局要及时将发放“临证”的信息反馈至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信息反馈后,要及时在申请人《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注明申、换、补领“临证”受理和领取时间以及办理民警签名等内容。同时,各分、县局要将《回执》和《申请单》按月整理后及时反馈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将上述材料与居民身份证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证件式样、登记项目和有效期限
    “临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临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临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五、证件制作材料管理
    为加强对“临证”的管理,证卡表面设计有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的证卡管理号(紫外灯光下可见),位于证卡正面长城图案下方,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为年份代码,后7位为分配给各区、县的卡体顺序号(各区、县年度号段另定)。例如31050000001,“31”为“上海”,“05”为“2005年”。各分、县局要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统一购置制证材料,并加强对制证材料的管理,严防被盗、流失。同时,各分、县局在制发“临证”时,不得使用与编号不符的制作材料,要按证卡管理号由小至大使用证卡,并对已被使用的管理序号逐一加以登记注明,制证过程中出现的废证应在登记后自行销毁。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培训。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民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对直接从事制发证工作的民警,要进行专门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制发“临证”的目的意义、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制发“临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办证程序。制作和发放“临证”是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证程序,严格内部管理,不得随意扩大“临证”发放范围。
    (三)严格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临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各单位要公开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在收取证件工本费时,要出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下发的专用收据,严禁擅自扩大收费标准。
    附件:  《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