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
索 取 号 |
AA7109004-2025-00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行规〔2025〕5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5-04-25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酒后驾驶 交强险 费率 浮动 决定 |
内 容 描 述 |
现决定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
信 息 内 容 |
沪公行规〔2025〕5号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现决定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将“二、做好各项准备”中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修改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3月22日沪公发〔2010〕100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1号)重新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行规〔2020〕3号)修改,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沪公行规〔2025〕5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要求,本市决定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的处罚外,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浮动标准 (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 (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 (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本市原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保险公司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签发交强险保单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做好各项准备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做好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有关数据整理、程序修改和实务操作等工作,确保按期顺利实施。各保险公司要做好业务系统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和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既是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严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行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