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01006-2017-004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通字[2017]68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7-09-30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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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精神,规范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相关工作,现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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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市律师协会,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精神,规范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相关工作,现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 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身份核实及会见手续办理,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及上海《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沪司发〔2016〕48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要求,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原则 (一)适用对象:与辩护律师属同一律师事务所且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或《律师执业证》,协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助理。 (二)工作原则: 1.律师助理协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核实身份; 2.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3.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多次有效(仅限于同一律师助理协助同一辩护律师,会见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办理程序 (一)辩护律师提出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 (二)办案机关按规定核实; (三)办案机关将核实结果反馈看守所及申请人; (四)看守所办理律师助理会见手续。 三、对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操作流程 (一)由辩护律师填写《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单》,并携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应表明辩护律师及该律师助理属同一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及律师助理的《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交办案机关。 (二)办案机关收到《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单》后,应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立即开展核实,填写《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当场将“回执联”交申请人。 1.能当场核实完毕的,应根据核实情况,在“受理回执”上圈选(画“○”)“可以”或“不可以”,其余方框内画“×”。(注:如有修改应按规定加盖校正章) 2.对无法当场核实完毕的,在“受理回执”中圈选“将在48小时内将核实情况传真通知看守所”,其余方框内画“×”。 对未当场核实完毕的,办案机关应根据后续核实情况,填写《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加盖办案机关公章,并于48小时内(自《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上办案机关填写的收到申请时间起算)传真至看守所。 办案机关经核实认为律师助理不可以陪同会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办案机关核实重点 1.根据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核查辩护律师与律师助理属同一律师事务所; 2.核查《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单》的填写内容是否真实; 3.作为律师助理的实习律师、执业律师不得协助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律师助理的执业律师不得接受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五、看守所安排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律师助理协助辩护律师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本人《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看守所根据《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中所载内容安排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对圈选“将在48小时内将核实情况传真通知看守所”的,按以下三种情况操作: (一)在48小时内,看守所收到办案机关《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的,根据办案机关所填内容办理律师助理会见工作; (二)在48小时内,看守所未收到办案机关《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的,看守所仅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三)超过48小时,看守所未收到办案机关《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的,视为办案机关对该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无意见,看守所安排该律师助理协助辩护律师会见。 六、对外联系 各办案单位及看守所应确定接待岗位及人员,对外公布联系电话及接待地址,依法规范做好律师接待及律师助理身份核实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下载 1.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单(样式) 2.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样式) 3.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受理回执(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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