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9006-2014-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4]1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4-01-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现将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方案》印发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工商部门,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工业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要求,现将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13日


    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工业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387号)要求,为彻查管理漏洞,落实整改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设立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检查督导、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检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机动车生产情况。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商务委深入本市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对已经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载客、载货汽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新生产、销售的车辆是否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二)机动车改装情况。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机动车改装企业、维修企业、销售市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有无机动车非法改装活动、非法改装市场等问题。
    (三)机动车登记和检验情况。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其中,市公安局全面排查机动车登记、查验环节,各公安分(县)局在车辆登记、检验和路面执法等环节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监管,重点检查货车的轮胎磨损状况、制动和传动部件、非法加装钢板弹簧、货厢尺寸等项目,重点检查大中型客车的制动和轮胎磨损、安全带、应急通道和窗口、灭火器等项目;市质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全面排查安检机构违规检测问题,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本市安检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四)机动车维修情况。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质监局、工商局深入机动车维修企业,重点检查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深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重点检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情况。
    三、查处工作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依法严处:
    (一)市质监局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强制性认证或不按照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从严查处。
    (二)市经信委组织对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测”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市经信委组织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含改装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依法进行查处,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予以撤销或暂停产品《公告》。
    (五)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六)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有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市公安局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八)市质监局组织对未取得资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批准检验范围进行检验、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公安局组织对查验员不按规定查验车辆、不落实查验项目、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登记检验的,一律取消查验员资格;对违规核发机动车牌证、检验合格标志,谋取私利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对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十一)市商务委组织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或“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市公安局组织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严格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车辆安全隐患责任倒查,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倒查车辆生产、改装、登记、检验以及报废等环节问题,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监管部门或人员收受贿赂、渎职失职的,一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部署开展此次大检查工作。一是每月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加强信息沟通,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共同研究推动解决的具体措施办法。二是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切实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取缔有关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单位;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法查处。三是每月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对工作措施不落实、排查整治不深入、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由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通报、督办。
    (二)加强宣传报道。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积极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专题访谈等形式,对大检查工作开展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全力营造社会关注支持的舆论氛围。要结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和公安机关冬季全市交通秩序大整治工作,邀请媒体记者随同检查,开展暗访调查和专题报道,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既要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也要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跟踪报道大案要案。要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公布不合格车辆的型号、问题及生产、改装厂家,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博,发动全社会进行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机动车违规生产、非法改装、违规登记检验、虚假报废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等问题进行举报。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六部局《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性能监管部门协作机制、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打击“四非”(非法生产、改装、拼装、报废回收)、整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集中行动,采取集中查处、分别处罚的做法,用足用好罚款、没收、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和处罚手段,切实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次大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12月10日前为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为检查整治阶段,2014年2月11日至28日为督查总结、完善制度阶段。期间,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汇总本单位有关工作信息,按要求填写统计表(见附件1至5),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信息及统计表上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月28日前汇总上报本市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  1.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统计表(一) 下载
            2.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统计表(二) 下载
            3.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统计表(三) 下载
            4.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统计表(四) 下载
            5.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统计表(五) 下载
            6. 公安部、工业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安全隐患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