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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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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职责和义务


    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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