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决定日期: 至 
序 号 申请人 文书编号 办理进展 办案结果 释法说理 决定日期
1 余为力 沪公刑复核不受字[2024]492号 其他 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出的刑事复核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或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

2024-12-31
2 犹明凤 沪公刑复核受字[2024]488号 已受理 暂无

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

2024-12-31
3 成佳卉 沪公刑复核受字[2024]494号 已受理 暂无

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

2024-12-31
4 张夏英 沪公刑复核受字[2024]496号 已受理 暂无

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

2024-12-31
5 戴军辉 沪公刑复核受字[2024]495号 已受理 暂无

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

2024-12-31
6 曹庆伦 沪公刑复核受字[2024]463号 已受理 暂无

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

2024-12-30
7 张弛 沪公刑复核字[2024]393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控告人系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经济纠纷,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有非法占有申请人财物的目的。本案无违法犯罪事实。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12-30
8 邓卫 沪公刑复核字[2024]441号 已受理 维持

经查,申请人明知需以高于合同价的价格购买案涉商铺,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虚构了房屋销售价款;对于溢价部分未开具发票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故该案不构成诈骗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12-28
9 蔡秀玲 沪公刑复核字[2024]442号 已受理 维持

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12-28
10 吴洪兵 沪公刑复核字[2024]443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经查,被控告人就案涉资金的走向提供了合理解释及相应的依据,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