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决定日期: 至 
序 号 申请人 文书编号 办理进展 办案结果 释法说理 决定日期
1 张晓梅 沪公刑复核字[2024]148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被控告人将涉案资金用于采购货物,无将涉案资金占为己有或者归个人使用等行为。故本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2 许健亮 沪公刑复核字[2024]149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羊某公司、康某国际公司双方自愿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均履行完毕,被控告人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康某国际公司与羊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5幢别墅由羊某公司管理并收取租金收益,故羊某公司可支配房屋租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3 沈慧丽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2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双方之间虽系因动迁安置而引发矛盾,但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在此过程中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申请人财物的行为。本案无诈骗违法事实。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4 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7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经一中院一审二审,判决被控告人还本付息,2020年3月26日,因一中院未发现被控告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控告人不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故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5 王云莉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4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傅某露经鉴定具有作证能力,被控告人经傅某露允许而将傅某露代其奶奶保管的钱款取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6 重庆鸿煊食品有限公司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3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经查未发现彭某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欺骗鸿煊公司供货的行为。本案双方的供货合同业务行为真实存在,被控告人彭某芝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属于合同纠纷,法院已经作出相关判决。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7 张琴 沪公刑复核字[2024]163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告人系出于直接或间接故意,实施了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8 李民旭 沪公刑复核字[2024]162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被控告人高某与优某基公司存在劳动纠纷,且争议纠纷发生在高某拿走2台主机之前,2台主机(已归还)的价值不及优医基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9 李彦佐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9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自愿采取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追求被控告人,被控告人将相关钱款收下,但未与申请人。王某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佐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
10 顾丹艳 沪公刑复核字[2024]158号 已受理 维持

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