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决定日期: 至 
序 号 申请人 文书编号 办理进展 办案结果 释法说理 决定日期
1 何宁 沪公刑复核字[2024]37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与锂某公司于201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因故产生纠纷,经协商,锂某公司已退还收取的一次性租金226284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锂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申请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2 杨华 沪公刑复核字[2024]39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被控告人未对申请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无证据证明其使用了其他足以使申请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手段,从而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故本案不构成强奸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3 程佳伟 沪公刑复核字[2024]40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系因物业交接问题引发矛盾,现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的主观故意。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4 上海穗泰贸易有限公司 沪公刑复核字[2024]43号 已受理 维持

经查,申请人作为案涉固化剂产品的代理商之一,其销售的产品不具有不可替代性,且系因自身原因被取消代理权,从而造成客户流失的后果,且本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案涉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告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5 樊晶晶 沪公刑复核字[2024]42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根据鉴定意见、走访调查,及聊天记录等,无证据证明被控告人违背申请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其强制猥亵或强迫其进行性行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6 兰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沪公刑复核字[2024]41号 已受理 维持

关于货物检验检测,国家有相关规定及检测标准。根据目前证据情况,该批货物未经抽样检测,不能认定该批货物系伪劣产品。本案目前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办案部门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7 周明芬 沪公刑复核字[2024]48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虽然申请人与被控告人之间签有代持协议,但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被控告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8 朱丹丹 沪公刑复核字[2024]47号 已受理 维持

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告人违背申请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申请人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
9 陈财 沪公刑复核字[2024]46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控告人因商铺的经营权而产生纠纷且被控告人为维护商场的安全及业主的共同利益对申请人的商铺实施了锁门、阻止申请人一方自由出入及自主经营等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控告人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申请人将商铺低价出租或接受委托管理服务,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024-04-02
10 张引雄 沪公刑复核字[2024]45号 已受理 维持

本案中,被控告人实际具有对案涉公司的经营权,并因经营活动发生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本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202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