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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13 字体:

相关链接:《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沪公行规〔2019〕5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经评估后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五项;
    二、删去第七条第三、四项;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中“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的表述;
    四、删去原第三章标题和原第十六条,将原第十七条并入第二章,并将第二章标题改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备案管理”;
    五、将原第十九条第二款、原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三条中“15个工作日”修改为“10个工作日”;
    六、删去原第二十一条中“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表述;
    七、删去原第二十五条中“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表述;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登记分公司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保安员、公司办公场所、实训场地、装备库房、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等基本情况”;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将全文中的“分(县)局”修改为“分局”;
    十一、删去原最后一条;
    十二、各章、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4日,《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等六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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