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交管传发〔2019〕355号
各交警支(大)队,总队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能,有效防止出现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情形,确保法律权威,总队决定自11月14日起对现场执法工作中适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事项作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文书适用范围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易处罚决定书》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含)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现场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除附件所列交通违法行为外,民警现场不得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须直接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三)《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为提高执法效率,将原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即:一张法律文书最多可以录入五个违法代码、且违法均需法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可生成法律文书),调整为一张法律文书最多可以录入五个违法代码、只要其中有一个违法是法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即可。但对于无处罚种类或者需要移交其他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单独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如:50260、50270、50280、50400、50410、50420、50430、50450、50480、50561、5056J、70090、70110、70120、70130、70140、7014J、70150、7015J、70170、70190、70310、70320、70330、70340、70350等违法代码。
(四)涉及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适用范围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需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易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中两种及以上法律文书的,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法律文书:
一是对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易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应当现场单独开具,不得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合并开具。
二是对于既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行为、又有适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合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不得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交警支(大)队要按照现代警务流程再造“管建管援管叠加”工作要求,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全体交警和派出所民警,确保每位民警正确掌握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总队事故防范处要做好法律文书制作指导工作。总队科技处要在移动警务终端对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流程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可单独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违法代码一览表.doc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