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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草案)》及说明

时间:2021-11-18 字体:

相关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草案)》意见的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草案) 

  下列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事故等后果,当事人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灯光信号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当场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挂车的灯光信号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固封装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在高速公路路段上驾驶机动车,车速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速且高于最低限速的80%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最高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路段上驾驶机动车,车速超过最高限速且低于最高限速的150%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最高限速高于60公里/小时(含本数)的公路路段和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驾驶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和低速、三轮、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车速超过最高限速且低于最高限速的110%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最高限速高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或者除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车速超过最高限速且低于最高限速110%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依法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车辆驾驶人、行人依法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草案)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事故等后果,当事人配合执法,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最高限速高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路段和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驾驶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和低速、三轮、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车速超过最高限速的110%且低于最高限速的120%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在最高限速高于60公里/小时(含本数)的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或者除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车速超过最高限速的110%且低于最高限速120%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货运机动车载物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且低于核定载质量的110%,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草案)》和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精细化执法水平,前期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轻微违法免罚”和“首次违法警告”。为固化经验,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免予罚款处罚的行为清单”,并同时废止《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规定》实施的基础上,梳理并明确了15种情节相对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在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事故等后果,当事人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的,公安机关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车辆驾驶人、行人依法通行,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建立“免予罚款处罚的行为清单”。在《规定》实施基础上,梳理并明确了10种引发事故较少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列入免予罚款处罚的清单,在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事故等后果,当事人配合执法并在本次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三、其他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草案)》既是落实《实施纲要》工作要求,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措施。一方面,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免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做好执法说理和现场教育;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参与者也应当依法出行,积极配合民警执法,对态度蛮横、辱骂民警、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妨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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