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 ||
索 取 号 | AA7109004-2025-002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行规〔2025〕5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5-04-25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酒后驾驶 交强险 费率 浮动 决定 | ||
内 容 描 述 | |||
现决定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 |||
信 息 内 容 | |||
沪公行规〔2025〕5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3月22日沪公发〔2010〕100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1号)重新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行规〔2020〕3号)修改,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沪公行规〔2025〕5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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