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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时间:2022-10-18 字体:

     相关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上海关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公安机关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典当行设立、变更信息通报后,及时检查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者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安全防范设施尚未竣工的,典当行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典当行治安管理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在办理典当与续当时,登记员均应当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逐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应查验典当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当物品时,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登记员在查验、核对当户的有关证件和承当物品时,应当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问清典当物品来源,写清典当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件与典当人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典当物是否属禁当物品。
    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承当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类别、品牌、规格、形状特征,按当票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并在当票备注栏上注明当物的来源,经当户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法人章。
    典当行应当设置库房保管员。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昼夜值班制度严加保管。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典当行应将通缉协查单在从业人员中进行传阅,并要求其在传阅后的通缉协查单上签名。典当行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单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工作。典当行应当将通缉协查单(有效期为2年)按照收文日期装订成册,对过期的通缉协查单应当统一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销毁。
    执法部门依法到典当行办理查询、扣押或者追缴与犯罪有关的当物时,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当物系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其中,当物为典当行善意取得的(包括因公安机关未能详细提供赃物情况,或者赃物已被改变失去原有特征,导致典当行因无法辨认等原因误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典当行在承接典当业务时,发现有《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物品或者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禁当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采取稳妥措施留住可疑人、物和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包庇。对发生财物被盗、火灾、恶意诈当等案件的,也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本市实行典当信息每日报送制度。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每日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治保组织活动,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如实向公安部门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典当行还应从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挑选1至2名专职或者兼职保安人员,协助维护好营业大厅经营秩序和做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典当行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在上一季度检查基础上,对典当业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一)上一季度未发现治安问题的列为低风险单位,合理安排“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二)2次以上(含2次)发现治安问题或者发现治安问题3处以上(含3处)的列为高风险单位,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承典禁止经营物品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不查验当户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执行典当登记制度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材料备查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查验当户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执行典当登记制度,首次被发现,且当物估价总金额不足3万元的;
    2.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材料备查未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2017年制发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2月19日有效期届满。此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2号)的实施,对典当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意见》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有必要修改完善后继续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典当行应当具备安全防范设施、治安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4方面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删除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和公安部取消区级公安机关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事项的要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变更终止程序等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二是强化典当业事中事后监管。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典当行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治安隐患风险大小实施动态化、差别化监管。在上一季度检查基础上,对典当业单位实施分类监管措施:(一)上一季度未发现治安问题的列为低风险单位,合理安排“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二)2次以上(含2次)发现治安问题或者发现治安问题3处以上(含3处)的列为高风险单位,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
    三是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本市公安机关典当业监督执法实际,在典当业探索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查验当户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执行典当登记制度,首次被发现,且当物估价总金额不足3万元的;2.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材料备查未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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